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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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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文章

14-04-22 09:13

空中飞:河南法院以学会做饭来考核作风是打错了靶

  【散文在线•时事聚焦】报道: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到下辖5个法院调研时提出,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随后河南各地纷纷要求,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4月22日新华网)。法官也是人,如果饭吃不好,影响工作是肯定的。吃人的嘴短,出去吃人家的存在判案的公平。从这个角度来看,张院长的指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合乎逻辑。只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可雇请炊事员,要求高的还可雇请厨师,不必一定要庭长亲自下厨做饭。一些基层单位还对庭长做饭培训,被煞有介事地当作重要工作来开展,学不会的要调离岗位这就是问题了。说轻了是措施有误,说重了是拿法律当儿戏。
  将“庭长会做饭”正儿八经地纳入考核,不仅法官想不通,就连媒体也不会赞同。尽管河南省高院把之前有关媒体报道的“考核法庭庭长做饭”修正为“提倡法庭庭长做饭”,但议题仍然没有脱离“庭长做饭”。不论是考核还是提倡,都向法庭庭长施加了“会做饭”的压力,都缺乏必要性。因为,“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对有的人来说做饭是一种天赋,一学就会。但有的人却始终也学不会。如今却硬性要求所有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实在有点荒唐。法官的职责是审好案子,对专业水平与道德素养要求比较高,而这一点才应成为考核的重点。如今将会否做饭列为考核目标,还具有“一票否决权”,这无疑是在舍本逐末,搞错了预防腐败的方向。
  提倡庭长学会做饭,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解决工作的后顾之忧,艺多不压身不是不可以。但要纳入单位考核机制,为什么就没有人提出异议呢?庭长的评优标准之一,居然是会做饭会炒菜。这就是说,今后不会做饭的庭长就当不了一个好庭长,简直让人愕然。网络上,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声音,被喻为“奇葩规定”。我认为庭长的厨艺跟业务能力、廉政水平并无必然的联系。是否接受当事人吃请,也并不取决于法官自己会不会做饭。即使学会了做饭,也并不能避免庭长“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严格自律,也管不好队伍,基本不在小食堂就餐,那么,庭长的会做饭也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绣腿”。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关键还要是依靠规范制度和约束机制。
  翻开《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是考核审判工作实绩,根本没有规定法官必须会做饭炒菜。仅仅因为张院长一句话,就要求庭长都去培训做饭,“不会做饭的调离”,显然不是什么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想。说明“一把手”权力生态,在基层类似现象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然,能成为一个既下得厨房,又上得“庭堂”的法官,也不是一件坏事。张院长的本意是好的,是想以此历练一个法官的节操。可高薪养廉照样出贪官,做菜反腐又能有多大的效果?实在让人怀疑。“庭长学做饭”虽然被误读可以纠偏,但切莫错把菜谱当法典。一些基层法院对领导意志的盲从,这才是真问题。公众不指望每个庭长都“既能上公堂,又能入厨房”,只要能做好审案的工作就够了。
  作为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的法院,竟然为上级领导的一句话,就围着灶台学厨忙。4月4日,内乡县法院召开党组会议,院长柳殿奎提出“每位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并要带头做饭,并作为当前法庭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并将此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庭长水平的高低,能否胜任职务,不完全取决于法学水平、办案水平,还得以厨艺来论高下,厨艺似乎成为最硬的指标。围着领导意志转,围着考核的指挥棒转,这样的法院,这样的院长、庭长,哪有独立性可言?“庭长学做饭”的规定都辨不了真伪,又怎能让人相信在司法审判中,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做一顿饭少则花一个多小时,多则花两三个小时,如果庭长老是做饭,不成了专职厨师,影响本职工作就得不偿失。如果法官们学会做饭就能提高工作热情,腐败之风就能被杜绝,那么做饭之功就太大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就太好开展了。如果杜绝司法腐败,只需要庭长会做饭就可以,那么防治政府腐败,其实也只需要解聘政府食堂厨师即可,也就不要中央巡视组去各省巡视了。显然河南高院院长的话,被当地基层法院过度执行了。证明一些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化顽疾仍在,而这一切,恰恰是法官独立判案的最大障碍之一。法院考核制度不是“筐”,有些内容不能硬往里“装”。如何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的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制度,无疑是更值得高院深思和研讨的问题。
  据了解,去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开始推行“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其用意是要改善法官、干警的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倡庭长学会做饭,也未尝不可。或许张院长本人并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但事实是,一些基层法院却误读了张院长的本意,演绎成为了“庭长必须学会做饭”,并认真进行了贯彻。南阳市中院就将“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优秀法庭、优秀庭长”评选的条件。没想到张院长一句话,影响这么大。后不得不改口,称只是提倡,不是必须。凸显出官员上面一句话,下级一阵风的局面,盲目唯上的行政色彩相当浓郁。凡是领导说的事,不管靠不靠谱,都要坚决执行。基层法院如此作为,怎能指望他们在判案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呢?
  要求庭长必须会做饭,这明显超出了法官的职责。会不会做饭,是个人私事,与公共利益无关。古今中外,不会做饭的大法官比比皆是。法官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不会做饭显然不能成为调离岗位的正当理由。只要上级领导说一句话,就可以当做“法律”来使用,这是“考核庭长做饭”事件,最令人失望的地方。如果任何不靠谱的上峰指示,都在法院系统有“言出法随”的效果,那么司法独立还怎么实现?法官又焉能不成权力的附庸?要法治不要人治,靠规则不靠长官意志,这是中央政府强调了多年的老话题,也是过去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然而,该个案却体现出某种历史的倒退,最该讲法治的机构却公然倡导人治,实在不能让网民接受。
  会做饭的庭长不一定是好庭长,不会做饭的庭长不一定不优秀。以学会做饭来考核工作作风,是打错了靶子。而以学会做饭来反腐败,更是荒唐得没谱,比葫芦僧乱断葫芦案还荒诞。要让法官干警们生活好,不接受吃请,不在于庭长会不会做饭,不在于中午饭吃得好不好,而在于他们是否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自觉性,在于他们是否有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信念,敢于坚守浩然正气,更在于制度的规范与落实。希望领导干部在基层指导工作时,一定要想好了再说,不要信口开河,等到闹出笑话再去解释,只会越描越黑。领导干部在决策时要做到科学,不要让“副业”成为“主业”而把主业耽误了,这样耽误的不仅是业务,还有人民的期盼。
  庭长办好案,胜过会做饭。如果案件办得一团糟,即使做饭技超烹饪大师,又能怎样。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任重道远,决非法院内部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炒菜一个简单规定就可以实现的。考核庭长做饭,一看就知道是形式主义。如何考核,要求会做多少种菜才算合格,莫非年底考核时还要举办法官系统“厨艺比赛”吗?显然,该规定很难执行,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项缺乏可行性的规定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官会不会做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执法者要有高素质,要有为民服务的情怀,要在工作中事事彰显民声民意,执法者所做的任何工作要值得百姓推敲,经得起阳光公示。如果将执法者会做饭当成考核工作的主角,这样的考核就是乱作为。
  会做饭炒菜的庭长,不是坚守岗位甚至预防腐败的必要条件。为了保住“官帽”,庭长中午可以在法庭做饭吃,可他晚上照样可以出去吃请当事人,甚至是歌舞升平,酒池肉林,当事人的所谓吃请,表面上是请吃饭,实际上是借吃饭为名,和法官搞一搞“活动”,联络一下“感情”。以吃饭为名行腐败之实,行贿法官达到自己的目的。庭长享受了当事人给予的好处,内心的天平就会向当事人倾斜,案件就会出现违背司法公正的判决结果。可见,庭长会不会做饭,中午饭吃得好不好,无关法官廉洁或腐败。反倒是那些忙着断案、审理和调解的法官,容易荒废了或是学不好厨艺而吃亏。要想让庭长爱岗敬业远离腐败,就要让他们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毋庸讳言,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吃请、受贿的例子并不鲜见。这样的现象,虽然是少数人的行为,却给法院抹了黑,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形象。吃请是干部腐败普遍存在的一项顽疾,各级部门应对症下药,除沉疴不应“寻偏方”。要知道会做饭不等于肯做饭、更不等于不会吃请。就算让庭长练到可以抢厨师饭碗,领导来检查,八大菜系每个都炒一盘上来,那也无助于提高办案水平。用做饭来考核庭长就是作秀,来保证舌尖上不腐败,没有多大实际意义。针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只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就足以发挥作用。要想树立法院执法的公正形象,主要还是要大力整治纲纪,健全监督机制,树立为民服务思维,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这才是重中之重。
  2014-04-2220:10:34
  

一共有 1 条评论
匿名 04-24 16:14 Says:
天下奇闻,极端的形式主义!鞭挞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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