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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了的“社会抚养费”,谁来治理

时间:2014-08-05 09:17散文来源:本站原创 散文作者: 水中月点击: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经济发达地区高、经济落后地区低。综合各地标准,超生一孩一般为其年收入的2至8倍,弹性空间非常大,超生两孩则更有弹性,上海是3至10倍,而北京等地是6至20倍。即使同一城市,城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也不相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有专家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乱”,使用更“乱”。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统一上缴国库,作为地方财政,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脱钩,计划生育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单独拨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的分配权在县级政府或县级计生部门,除了县级计生部门抽取一定比例之后,大部分返还给基层乡镇政府。而在乡镇这一块,乡镇政府会拿出一定比例奖励给计生工作的村干部和乡镇计生工作人员个人,同时拿出一定比例当做工作经费。很显然,很大比例的社会抚养费用在了人头开支上,甚至是用在干部的吃喝上,完全背离了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这也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比如,有些生活条件相对富裕的家庭,在缴纳了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居然可以生育三胎、四胎……如此现实问题,不仅无视了国家的计生政策,也暴露出相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乃至乱作为。
  
  因此,面对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的现实困境,国家有关部门必须深挖细究。要让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都正规起来,不在乱象丛生。

                         (散文编辑:滴墨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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