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央重拳出击治理腐败,落马官员也是不计其数。其中不乏因“心里有鬼“投案自首”的,但无独有偶,主动自首法院却不予认定。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 此事件中,眉山中院对王志刚判公正决无异议,但是对眉山当地6名“主动自首”公安系统高官不予认定成了一大亮点。据调查,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法院对此案主动承认行贿不予认定,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热点。自己都主动承认了,居然法院不认可,这是为何,难道他们不属于行贿罪范畴,还是此案另有隐情或者说其中还有什么猫腻?这一判决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很大大的质疑,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官官相护”。而该法院也对此判决作出任何有效的解释,事件发酵愈演愈烈。 笔者认为,不管该法院出于何种原因,对主动承认行贿不予认定,确实有点“问题”,难免人们对此“想入非非”。法院一言一行都代表了“公平、公正”。对于行贿、受贿的贪官,公众“恨之入骨”,公众更愿意看的所有贪腐人员都绳之以法。笔者认为,针对此事件该法院事后处理欠妥。法院本事执法机关,执法不仅要公平、公正也要有始有终。 赞 (散文编辑:可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