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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走向

(22-05-29 03:01)

 

羑河纪事二九三

土地政策走向

文生

麦子开始黄了,老文也成竹在胸,现在不用象过去那样忙了,多年都是到时叫上收割机收麦子。

收了麦子,留够自己吃的,能卖的都卖了,前几天谈过世界粮市,但心里并没有受世界粮市的影响。现在人们算总帐,新麦拉回家凉干后再卖,或许可以多卖几个钱,但把增加的劳动力算进去后,其实是亏本的,所以,不少人,留够自家吃的,价格随市,能就地卖了的就卖了。

留给自家的麦子,今年适当多一点,大部分是凉干后储存起来,以后磨面吃,少部分是淘洗后凉干,拉到小钢磨家磨成面,就成为农家土面,好吃,说是比市场上的面干净,没有添加剂。然后新面一部分送到城里孩子家,用新面做新面条、蒸新馒、烙新饼等,因为新麦面热气重,还得配上大蒜才中,就着凉粉吃,凉粉要热炒一下才好,其它菜也少不了,年轻的人儿猛喝啤酒,年纪大的也喝点小酒。

接下来就是种玉米,和过去比起来,是懒人种玉米,直接在麦茬子地上种。

因为前些时聊粮食的时候说过土地公有制存在矛盾,老文没事就想这事。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实行公有制。

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名义上同属公有土地,但一为大公,一为小公,大公大到“全民” ,小公小到村民小组,具体运作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  

集体产权制度也存在很多矛盾或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被侵害。集体土地是三级所有,过去是公社、大队、小队,现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现在真正行使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问题是“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的村委班子,由于监督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极易被虚置,集体土地的权益极易受侵害。个人如在责任地上建房、办厂、造墓等;村委如成员利用借调整村民的土地、批准宅基地、改变土地用途、修建公共工程等机会牟私利;乡镇如搞开发区时土地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占用耕地等。这些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很难及时受到追究。对许多村干部的违纪行为,党纪、政纪、政务处理不了,因为他们许多一不是党员,二不是干部,三不是公务人员,大不了不干就是了只有在犯法的情况下才能受到追究。国家大力搞土地确权,就是为了使土地权落实,但实际上,土地确权走了形式。

二,集体土地利益处置难

集体土地由于实行乡、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带来的所有权虚置与紊乱,突出地表现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上的不平等。例如,村里修建铁路,沿路的土地升值,但政府、集体、其他集体成员无法分享集体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只有沿路村民受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村民为此多年议论纷纷,就是受益者也怨声不断。还有前些年对南岗砂石的开采

三,集体土地协调难度大。村里成员变化大(如生老病死、异地嫁娶、进城落户),采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使无地村民心里有苦说不出。村里因修建铁路导致部分村民失地,有人认为他们已获补偿了,不应再说啥,可人家认为补偿钱集体也拿了,得有说法。近年来随着长年外出打工形成的弃地,不种人家不管,种了人家就得给说法。各方面的博弈十分复杂,谁都不满意。

四,集体土地流转不规范。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政策,允许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情况下,农民并未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不规范,很多种粮大户心里不踏实,生怕那一天合同就被撕了,出地的也怕那一天人家不种了。 

五,基本农田保护难。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实行农地保护制度,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占用耕地种经济作物、建工厂、盖房、造坟屡见不鲜,有权势的人家多处占地,处理起来难。

现在村民们,大多希望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是村里建了铁路车站后。要想富,多卖地。也希望村子向城镇化发展,而城镇化发展,必然造成建设用地的增加。以前有沿路成片开发小区的计划,有不少人阻拦,真的不建了,又觉的可惜。

我国推进城镇化由政府主导,政府以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征地。以前是通过低价征收集体土地,使之转为国有土地,经过治理平整后,再用高价拍卖的方式再将地卖出,为政府推进城镇化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民土地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各方“讨价还价”式博弈的变化,征地、拆迁费用水涨船高,使政府主导城镇化的成本急速上升。人们对补偿诉求多样,得不到满足而到处告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现在政府主导城镇建设意愿降低,不再大拆大建,只想修修补补。

在土地资源配置权利上,公平和效益很难一致。政府与市场之间处在矛盾的漩涡之中。政府在“公”字号土地的使用、管理与交易中,存在管控过度与管控不到位并存的现象;管控过度,市场的积极作用被抑制管控不到位,市场的消极作用得不到抑制。即使真的公平透明处理,人们也有意见。

市场经济中最讲求“产权清晰”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有名的例子就是征地拆迁补偿和小产权房。 

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的成员在不断变化,原来在村里有土地的女孩子,嫁出村去后,不再是本村成员,她这一份土地理论上就要收回,但实际上还在,真要按现实给予补偿,传统习惯是不认可;外面的女孩子嫁进村子,成为本村新成员,理论上应该给她分地,但实际她没法拿到村里应该分给她的新生儿是集体新成员,也不能拿到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明显不合理的无奈选择。城镇化肯定会遇到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各种问题浮出水面,难以客观量化,是按人头算,还是按地算?是按房子算,是按户算?是按理论算,还是按现实算?嫁出去的有份没份?……,大家都是村里人,一点小问题很容易矛盾极端化。

在集体土地建的小产权房,与现行土地制度产生冲突,为后续产权登记、交易、管理等诸多方面增加了极大难度,引起人们的担忧,且房市现在处于低迷期,小产权房更不被人看好。

农村土地集体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改革改善

土地制度改革改善的大思路有三种。

一是取消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这是一些学者的主张,他们认为能够解决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村组织以权谋私等问题,但他们忽视了这会产生极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方面。一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土地公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一,实行土地私有是挖社会主义根基。二是,用什么办法实现土地私有  

社会风险方面。一是不利于保护农民。有小块公地,农民失业后回乡生活还能温饱,私有化后,无地农民进城失业后如何生活?目前还不能全民保障。二是产权纠纷更为明显和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风险方面。私有化之后的土地用途不受约束,会危及粮食安全问题。一是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重演中国历史上的失地农民过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二是农业兼业化,使农业集约化生产难以有效推进。

因此,在我国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成本极高,经济、社会尤其是政治风险十分巨大,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是条邪路

二是坚持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控制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村土地实行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处置权)分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试行使用权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但不允许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对其分配、继承等规定特别的管理规则。

优点是带来的直接负面影响较少,短期社会风险较小,改革较易推动。能够缓和一些冲突,但仍无法解决小农土地与现代农业需要土地集约化种植之间的矛盾,仍需进一步改革。

三是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先有法律框架,逐步使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土地国有。

土地国有化既能够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权利不平等、小产权房等问题,减少因土地产权矛盾积累而引发的社会和政治风险,便于国家统一规划、管控,有利于土地统一市场流转基本农田用地实行“封闭”式流转,非农田建设用地市场规则下流转。真正把所有土地资源放上统一市场的一个大平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土地国有化改革需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土地国有化的路径选择。集体土地国有化,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直接收归国有是不可能的,在土地征收等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权力和资本很容易侵犯和剥夺的农民权利,引起社会质疑、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只能用赎买的方式,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此外,村委会职责的转变、乡村债务等问题尤其是人们对土地归宿的意愿,都对土地国有化形成制约。因此,必须确立土地国有化的渐进实施路径。

二是构建以基本农田永久土地使用权(永佃制)为核心的农用地产权体系。土地承包制从“30年不变”到“永久不变”以及农地各种权利的表述,已从在理论上、现实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土地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形成二级产权。土地使用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以抵押、租赁、入股等形式,通过市场优化组合,也可以合法继承等。

基本农田实行“永佃制”,耕作者并没有终极产权,但使用权是很清晰的,又是可交易的。农村区域宅基地的使用权、持有权已经明确了,不仅可继承,还可限定交易。这些都能跟市场机制所要求的要素流动、以及其他所有的产权规则、使用权交易规则对接,实际上是在国有终极产权平台上运作。

三是探索农民市民化的新路径。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实现人的城镇化、进城定居农民的市民化。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就业、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的市民化消除障碍。农民进城的成本,转让土地用权可解决一部分。目前存在不愿非农化倾向,许多农民在城里打工,在农村生活,农业在他们手里成为兼业,所谓田园牧歌式小农生产,其实是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化发展。

四是政府在土地规划、管理中的合理权限问题。应强化、优化土地规划权,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纳入其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和各种违法建造等行为。同时,还要约束政府公权,使之不越界、不诿责,有效防抑扭曲和设租寻租。

五是探索公平合理、社会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包括探索对“小产权房”等棘手问题的分类解决方案给予全体成员平等的“国民待遇”只有处理好各种相关利益关系,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才能平抑因征地、拆迁补偿发生的矛盾,为农民市民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使全体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集体土地产权落到土地国有上,是很多城市对城中村及并城后郊区集体土地的处置。深圳实现全市农地转为国有。

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明确规定,深圳所有的土地都是国有的。对集体土地及其衍生的如小产房等,深圳的经验是“两级谈判算账”,政府对社区,社区再对一个一个具体的住户个人谈判算账,以求达成解决方案。这样逐步推进土地国有化、农民市民化,土地要素流传一通百通。

如小产权房,经过谈判形成解决方案。小产权房里的住户,一般必须分期地交出追加的那份土地地租,即土地产权收益。与市场房价缺口的部分,完全拉平做不到,但可达成一个双方的妥协方案,经过若干年过渡形成与70年为期的商品房同等的法定条件,此时小产权房就可转为大产权房,购房者产权得到明确并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有前例在,大家有可遵,同时大家经济观念强、时间宝贵,一般能在一定时间内谈下来。在可接受围内就接受了,不接受的话,归根到底受损失的还是自己。深圳的经验有其特殊性,在全国还做不到普遍推广其经验,但是给出了一个经验。

老文关注小产权房,是因为城里的房子产权不明。至于土地转为国有,他认为,人没了,相应权利也就灭失了,没有被继承的话,土地使用权就归集体了。孩子到了城里不回来了,现在没分到地,将来也不会分到地,大概也不能继承自己分的地,不如生前变现,转为国有土地比集体无偿收回要合算。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人渴望土地征收的心理。

但是集体土地国有化,限于城郊地区。绝大多数乡村,还要靠现行政策。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所盼望的土地征收只能是希望。

毛主席结束了数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为了避免共产风,毛主席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开改时大力搞基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越来越多的人们到城里生活。现在,村里的男青年,在城里没房,就别想结婚。就是在村里住的,也大多选择打工,不从事农业。种地的人越来越少,客观上给土地经营上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目前的情况是,要想规模经营,得和许多地主订合同,一家一家的谈,甚至还要和不同的村、不同的乡镇打交道,成本太高。政府代理集中谈判,有包办、越位之兼。土地规模经营要求新的土地体制即土地国有化,如果土地国有,就方便的多了,直接订种地合同就是了。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表明事实上土地种植已法人化,和法人变动有关,和人员变动无关。人人平均分地的模式向专业经营发展。经济发达的乡村,土地大多由种粮大户经营,人们的土地是股份式的,帐面上是平均拥有土地,实际上很难确定那一块地是自己的。不再成为集体成员后,退还土地股就是。增加了新成员,增股就是。化解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带来的困境。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经济发达的地方进展快,如深圳沿海地区,不发达的地方进展就慢多了。进入中等发达国家后,在许多地方,古老的人人种小块田的现象还存在。

土地规模经营化还可给集体带来一定的收入,用于集体运转和土地分红,分红大体上和流传地后差不多。土地分的细,集体没收入,村委难以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在土地上用途上搞变通,甚至负债运转。 

土地规模经营也带来乡村治理的巨大变化。目前乡村规模急速变小,山区无人村不少,乡村合并成为一个趋势村委的功能转向社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也上交收到乡,将来会上到县土地局一旦土地理由队为基础上到乡、县层面那么土地管理政策就从习惯转到法制,土地事实就是国家所有了,只是土地的使用仍然带着传统的烙印  

现行土地政策走向的趋势是明显的,走向规模经营农业,这是个长期过程。

现在需要巩固现行土地政策。重点仍然是进行土地确权,规范流转。

还要细细想。到新麦上场时,再说说。

 

羑河纪事系列均为原创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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