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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张军模糊“醉驾入刑”遭质疑

时间:2011-05-17 11:19散文来源:本站原创 散文作者: 空中飞点击:
        

【导读】本来“醉驾”是行为犯,可张军把“醉驾”设定为结果犯,没有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歪曲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了法律解释程序,这样就会使醉驾入刑的刑法修正案,演变成为一纸空文。
  
  【散文在线时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5月12日郑州晚报)。达到醉酒标准的,不一律入刑,张军这话一落音,就受到广大网民的强烈质疑。如果是这样模糊地来执法,就有可能给刚刚启动的“醉驾罪”撕开一个裂口,给公职人员、权贵、富人等特殊群体以空子可钻,进而将“醉驾罪”变成有条件选择性的执行,严惩醉驾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醉驾本身并不存在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将醉驾入刑说明醉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行为原先只是行政处罚,但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已经把这种行为上升变成犯罪的行为来加以规范,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老百姓是非常赞同的。“醉驾入刑”的实施,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转变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这是一个大的进步。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如果在入刑时考虑危害情节,则意义顿失。
  “孙伟铭案”、“张明宝案”……一起起醉酒驾车的案例将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路变成了“屠宰场”。没有人可以预见到当他走上马路的下一秒将会发生什么,即使那时是绿灯,即使是行人在人行道上,都没有安全保障。醉酒驾车行为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正是在这种严峻的情形下,为了遏制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恶劣行为,严惩“马路杀手”,才催生出刑法修正案(八)。
  当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确立为犯罪以来,类似“今后喝醉酒开车真的要坐牢了”的标题,便高频率地一直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醉驾入罪,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表明了立法者严惩酒驾的决心。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无论情节轻重,醉驾都将受到刑罚,没有变通的余地。“醉驾入刑”将彻底打破酒驾者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将丢掉饭碗,杀伤力是极大的,今后的酒驾行为预期肯定会大幅减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5月1号开始以来,由于新法实施前的大力宣传和新规的巨大威慑力,街头酒驾现象明显减少。车主们纷纷提高警惕,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广大司机将更加谨慎,说明效果很好。
  新法确立的“醉驾罪”,好就好在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罪。然而张军关于所谓醉驾入罪“慎重稳妥”的表态,民意顿时焦虑万分。为什么呢?如果已经达到醉酒标准,对个别人通过关系不认为是刑事犯罪,首开不入刑的案例后,那就不利于今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例如去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这是广大网民不能接受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醉酒驾车成为当前社会一种公害,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将醉驾入罪,目的是从源头上堵防酒后驾车,对驾车的瘾君子以心理威慑。假如非要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责,就与制度设计的原点不符。张军匆忙抛出的解释,是给醉驾们松绑,让人们有些费解。怎么一夜之间法律就转向了呢?对那些希望免受刑责的醉驾者带来了曙光,可对整个社会将是个灾难。如果不按文意理解,法律还何以作为行为准则呢?这种弹簧说词要不的。
  只要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中,经呼气检测值显示高于80毫克,最后再由999急救车现场采血,送到专业机构,半小时就能得出精确的结果,来确定是否为“醉酒”。一经确定醉驾后,必须一律拘役实行“一刀切”,才有利于防止执法不严。这几年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淋淋场面,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无限伤痛,也给其他人员带来心灵震撼。之所以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触动驾驶员的神经。如果现在还对“醉酒”的人,认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对社会危害不大,有不认为是犯罪的认识,这种思维是严重错误的。难道非要压死人才叫危害大吗?执法人员如果有自由裁量权,搞弹性执法,就容易造成权力寻租的机会容易出现腐败,就会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
  通过强制手段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新规定对促使驾驶员安全行车会起到积极作用,广大市民普遍叫好。现在在饭店,经常可以听见“今天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我以茶代酒敬各位”这样的说辞,绝大部分车主都表示赞同。只要说自己是开车来的,朋友们都不会再劝酒了,因为酒后驾车发现后要坐牢,都只喝点果汁饮料,新规已成为有效的“挡酒词”。醉驾入罪,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期盼。修法重罚的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控制“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要以这种方式来加大震慑力度,规范广大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让“酒驾”禁令更深入人心。如果醉驾有人轻罚,只扣驾照6个月,罚款1千到2千元而不入刑,那这个修正案就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体现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醉酒驾车本身就是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出发点就是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就是犯刑事罪。至于后果是否严重,那是如何量刑的问题,触犯刑法的性质和行为本身并没有改变。已跨入刑事的门槛,就要在刑事的门槛内讨论刑事的执法。好不容易有了明确的关于酒驾的刑事法律,不去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保护无辜生命和社会安全秩序,惩治和警示罪犯,反而让大家不要从文意理解,这种出发点就不对。那法律条文还有何用?刚开始不到半月就要打折扣,如此解释法律,法律的尊严和威严何在?
  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于“醉驾”均构成犯罪,这样立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用重典治醉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在醉驾问题上对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者免于起诉,对醉驾网开一面,就很难对醉驾者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那么,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何以保障?另外,张院长的讲话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冲突,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的,这是原则问题。本来“醉驾”是行为犯,可张军把“醉驾”设定为结果犯,没有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歪曲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了法律解释程序,这样就会使醉驾入刑的刑法修正案,演变成为一纸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由胡锦涛主席下达主席令宣布从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彰显了政府严惩醉驾的强硬立场。政策既出,就应该严格执行。否则,又与纸上谈兵何异?按照张军的变调说法,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的事例若打开,势必会有无数个醉酒司机,托人找关系,将总有一些人会利用这样那样的漏洞,把自己的醉酒驾驶倒腾成“显著轻微”。那样就会出现权势群体可以避罪,普通百姓严惩不贷的后果。正是有这种可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驾”的刑罚只有拘役并处罚金,没有“依情节”的字眼,如果情节严重,造成的破坏较大、死伤惨重,还会处以更高的刑罚。说明立法就是要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硬性规定不能进行自由裁量。现在提出“醉酒驾车不一律判刑”,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说法,负面影响很大,有误导民众和法律工作者的嫌疑。这样一来公检法三部门都会因此而无法对醉驾行为做出迅速坚决的判断,这也就等于给予醉驾巨大的生存空间,助长了侥幸心理的滋生,令治理醉驾事倍功半。我认为此种说法很不妥,不能对法律随心所欲来解释。这个解释与法律是相抵触的,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有从“法治”又倒退回“人治”的倾向。哪怕你张军是高院副院长,也无权给醉驾入刑法律“自定义”,人为地制造一些与法律条文明显有别的“解释”,来取代法律本身。
  (2011-05-1412:02:59)

                         (散文编辑: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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