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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孕歧视促使就业不公平!

时间:2014-12-16 15:10散文来源:散文在线 散文作者: 半宣点击:
        

  今年23岁的谭凤(化名)在郫县团结镇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11月23日,她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邓书英请了假。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谭凤却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已经怀孕,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让她安心养胎。
  
  女性在就业中遭遇婚孕歧视。与用人单位签生育保证书,保证一定时间内不生育;劳动合同标有禁孕条款;被口头要求禁孕。调研报告显示,44%的受访女性在求职中遭遇了尴尬的婚孕歧视,同时一些男性也正在遭遇这样的尴尬。婚孕歧视主要指在招聘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会对应聘者的婚孕状况作出限制。有44.07%的女性受访者遭遇过各种各样的婚孕限制。这似乎已是就业方面司空见惯的现象。
  
  婚孕歧视会促使就业不公平。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男性更能吃苦耐劳,就业优势明显,但现实招聘情况中,优秀的女性远远多于优秀的男性,反而促使他们特别提出“男性优先”的条件。有些用人单位不太欢迎“已婚未育”女员工,倒是对既有阅历又有干劲的年轻妈妈颇为青睐。在一些人才招聘会上或者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总会让一些青年男女遭遇这样的尴尬: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经常提些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比如,“你年龄不小了,有没有男朋友?打算什么时候结婚?”“你可以保证进公司5年内不生育吗?如果这样我们就考虑录用你。”
  
  我国法律规定对妇女不得有婚孕歧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妇女享受平等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特殊要求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但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领域还缺少具体细则,对企业性别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措施缺少明确规定。事实上,就业就是雇佣关系双向选择也是一大主要原因,但是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男女平等以及禁止性别歧视的立法,定义性别歧视,尤其是就业性别歧视。设立监管机构,监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问题,及时处理各种性别歧视投诉问题。这样一来,就能避免更多类似像郫县团结镇民办幼儿园园长谭凤,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请假休息,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的无情遭遇。
  

                         (散文编辑:江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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