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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进步意义

时间:2016-10-23 14:42散文来源:散文在线 散文作者: 一段飞扬点击:
        
  近日,贪腐金额超过两亿的巨贪白恩培和魏鹏远双双被判死缓,且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终身监禁第一案”出现后,刑法学界立即展开了热烈讨论,除了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争论外,最大关注点在于终身监禁将有怎样的刑罚效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巨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少见,其中一些还在社会和官场上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但随着“少杀慎杀”司法政策的出台,贪腐案件和一些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变得非常少见。在当前高压的反腐形势下,大量“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如何让贪腐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
  既要“少杀慎杀”,又要让严重贪腐官员受到相当威慑力的刑法,“终身监禁”这个海外律政影视中常见的术语便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来到了中国。这个条款的设立,也让“无期徒刑”真正具有了无期的含义,让中国的刑罚序列更为连贯完整。“终身监禁”在海外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活死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它显得没那么残忍,且又不失刑罚的威慑性。让一个罪犯在遥遥无期的监狱里反省和懊悔,受到永远无法重获自由的绝望煎熬,这样的惩罚跟死刑相比,不遑多让。此外,“终身监禁”一个罪犯,作为教育社会的“活标本”,“教育效果”也许更好。因此,“活死刑”对中国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教育意义,都具有进步的价值,这一点值得肯定。
                            (散文编辑: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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