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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养”的新闻观察员难有作为

时间:2010-10-25 22:52散文来源:本站原创 散文作者: 空中飞点击:
        

  


 


  **网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4月14日《人民日报》)
  给14名记者发“新闻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云南法院的做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特约新闻观察员到云南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干预。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对观察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及时拟定书面意见报送院领导,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反馈处理情况。
  对待舆论,我们一部分机关,一向回避惯了,这才有“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讽刺语的流行。这一回,云南省高院能给14名记者签发“新闻监督执照”,似乎是一大进步,然而,我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广大民众赋予了记者一项不可剥夺的神圣使命,就是代表广大民众前往事情发生的现场,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透过报导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协助媒体达成守望教育、讨论、娱乐等功能。马克思也曾经指出,记者“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唤万应的喉舌。”
  就目前媒体的评论来看,反对云南高院的声音很大。多数网友认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颁发“护照”予以确认。何况本来记者是持有国家颁发的记者证的,现在云南高院不以这个为准,反而自己又创造出一个“新闻监督护照”来,不仅是无中生有,更有自己划出舆论监督特区的嫌疑。其实舆论监督权不是哪个部门、哪个领导授予的,而应该是记者正当的职业权利。只要是合法、正规的记者都可以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采访,一般情况下既不应被限制、被剥夺,也不需要特别的“授权”或“优待”。为几个人发许可证,意味着其他记者的采访机会缺失或减少,造成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采访对象有了拒绝的“官方理由”。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上级部门,用新闻记者的特许采访权间接地督促下级工作,媒体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选择的为部门服务。
  舆论质疑这是“收买”记者,而该院回应是欢迎挑刺,并不会阻挠未受聘记者的正当采访。“特约新闻观察员”和“新闻监督护照”,这种画蛇添足的舆论监督创新,实质上可能隐藏着扼杀舆论监督的危险,在公然的媒体歧视中变相抵制对其不利的舆论监督。给部分媒体记者发“新闻护照”,这显然将媒体和记者分成了三六九等,带着浓厚的歧视意味,不同媒体不同记者不同的采访待遇——这种歧视最终很容易变成“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的“奉旨监督”:听我话的、听我招呼的、不会揭我丑闻的我就给你发“新闻护照”,而故意冷落、排斥甚至封杀那些有可能给自己“添麻烦”、曾经爆过自己丑闻的记者,顺我者有护照,逆我者无护照。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例子,搞信息发布时刻意不通知得罪过本部门的记者,新闻发布会只给那些听话的记者提问机会,选择性地向媒体通报有关信息。这样的“为监督提供便利”,实际是对真正监督的冷暴力和软抵制。
  虽说只给记者提供便利,不支负经济,但在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下,聘请特约观察员不可能是免费的“午餐”,可以说这也是合理的劳动报酬。既如此,在记者职业道德并不非常高尚的情况下,这些“观察员”们是否在以后的监督中不是“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甚至沦为给法院高唱“赞歌”的“吹鼓手”,这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事实上,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聘请特约新闻观察员,强化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可以说这是法院对开放媒体监督的一次探索性尝试。无论如何,开放媒体监督权、积极配合记者采访,实在是一件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好事。促进司法公正,就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只有监督的目光无处不有,监督的触角无所不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违法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根除。我也毫不怀疑云南高法实行这一举措初衷是好的,其出发点应该说也是好的。但却让人难言叫好,为什么?个中缘由值得思考。因为记者采访权不是哪个政府部门授予的,而是宪法赋予记者的神圣职责。如果,相关部门只为事先约定的某些记者颁发“特许”采访证件,那其他具有新闻从业资质的人员,就很可能被人以“制度化理由”拒之门外,或者难以在第一时间获悉、了解新闻事实与事件真相。在厚此薄彼,采访权被少数人“垄断”的背景下,谁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政府毕竟不是普通民众,可以拒绝采访,中国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是代表广大民众实行政治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由于政府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民众的服务者,它有义务无条件地接受民众的监督,任何记者对政府机关进行正常采访,被采访者本来就应该秉着公开的原则,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扰、干预。又何必恩赐极少数记者特权,给他们签发什么“新闻监督护照呢”?这种对极少数记者的恩赐,究其实,是对更多的记者应有的采访权的剥夺,对广大民众的知情权的蔑视,其最终目的,依旧在拒绝广大记者全方位地参与报道,逃脱不了掩盖真相的嫌疑。
  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强新闻监督的实效性。试想,那些记者既然是被特约的、聘请的,会不会心存感激?见到一些负面的东西,还能大胆揭批吗?如果不能,那这种“护照”岂不成了束缚记者行使权利的绳索?更重要的,这一“聘请”是由被监督者主导的,人员是有选择的,而且按有关规定,“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或利用该身份谋私、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聘与不聘的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手里,他们完全可以只聘那些“配合得好”的记者,而堂而皇之地将那些不讲情面、执意监督的拒之门外。
  从一些报道来看,很多地方都有各种各样、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约监督员,但往往受制于过多的条条框框,无法大胆监督。时间一长,他们有的被拉拢收买,与被监督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监督形同虚设,有的则因被监督者不满而落聘,失去了监督的有效途径,严重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新闻监督护照”其实是戴着极为严厉的“笼套”。如规定新闻观察者“正确引导舆论”,“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最根本之处在于,这一规则的裁决权力掌握在被监督者也是规则制定者的手中,如此又怎能避免被监督者以这些极为抽象的规定搪塞,乃至削弱舆论监督的制衡力量呢?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规则的力量,还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高尚觉悟呢?
  聘请特约新闻观察员,云南高院的这种做法是一种“画地为牢”的做法。因为它附带了不少的“特殊要求”,条条框框太多,自束手脚,自塞视听,不敢大胆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曝光,种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表扬成绩则喜形于色,批评缺点则一脸不快”,更是普遍存在。如果你违反了高院的特殊要求,将马上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提出这样的“要求”实质上是在让特约新闻观察员“带着脚铐跳舞”。同时这也是云南高院拒绝媒体采访的一个合法“妙方”。如果新闻媒体要介入云南高院的采访,官方就会说,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特约新闻观察员,新闻信息的披露应该由他们负责,其他单位的媒体就很难打入其中进行采访。这无形中等于谢绝了其他媒体的采访,要采访只能由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来完成,这些被“圈养”起来的记者能做多少监督还真是个问题。媒体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它应该为社会服务,而不应该成为部门“圈养”的御用工具。
  如果其他部门也仿效这种做法,纷纷聘请自己的“特约新闻观察员”,“圈养”起御用记者,社会舆论监督还会存在吗?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恶魔,如今,堂堂法院,手中拿着法律的利器,再加上有“圈养”记者护航,为公的法律监督会否从此沦为无从监视、无德无天之地也未为可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即便我们有些监督制度不可谓不严密,借助的监督技术也不可谓不先进,却呈现出监督效果很差的结果,原因耐人深思。同样,如何让特约新闻观察员制度焕发出应有的生命力,也是考验相关部门是否真正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理念融入工作的试金石。对于新闻监督,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已经有了不少明确、有力的规定。如果真心实意地欢迎监督、接受监督,只要敞开大门、敞开心扉就完全可以了,何必搞出种种形式来吸引眼球呢。
  从新闻记者遭受权力单位不公平对待包括人身被伤害的许多现实中不难看出,新闻监督尚需更大助推力量。这种力量显然不应寄望于领导的开明,或是个别地方机制的健全,而应是能促使社会新闻监督环境更强的法律。真正的新闻监督,常常体现在批评报道上,而批评报道的采访,常常不可能通过被监督对象先期通知获得,有时要实行暗访的形式,才有可能将内幕曝光。只有监督权力足够强大、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且超然于被监督对象利益之外的这样的一种监督形式,才有可能实行有效的监督,无疑那些被“圈养”的特约新闻观察员的监督职能和效力将会被大大弱化和降低!
  (2009-04-1600:47:56)

                         (散文编辑:散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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