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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新问题

时间:2022-01-17 21:59散文来源: 散文作者: 文生点击:
        

羑河纪事二七四

亚细亚生产方式新问题

文生

老文认为华夏自古以来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对东方生产方式的认识确实是深刻的。其实老文认为自己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停留在感性认识上,要提升认识,需要进一步查相关资料,进行思考。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土地公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对土地公有制的要求可谓是延续不绝的。

传统土地公有制主要包括:井田制、均田制、屯田制等。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夏代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方式实行于夏、商时期。公田收入为赋税。

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赋税为实物。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一易之地、再易之地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现已无法推知。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井田制,土地属三代各王朝所有,为“公田”,授予各路诸侯拥有,不得买卖和转让,即“田里不鬻”,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春秋战国时,以鲁国为代表的各诸侯国为增加收入,先是开拓土地,是为诸侯私田,后由大夫、家分级耕种,最后进行税制改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井田制彻底瓦解。  

但是,学者们认为井田制度可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宋儒都肯定了古代井田制在均贫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恢复井田古制抱有不同的态度与认可程度,张载身体力行在家乡实施井田方案,二程主张渐复井田,朱熹则倾向于限田,认为“井田之法要行,需是封建。”而现实却是“封建实是不可行的”。  

胡适在《井田辩》中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

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但又认为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

范文澜否认井田制。

但是人们认为均田制是现实的。  

西晋末年北方大乱,农村人口大减,大量土地荒芜,土地所有权混乱、不稳固。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实行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有三个目的。一是中央要与豪强大户争夺劳动力,解放劳动力,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在鲜卑原有“计口授田”制度与汉族大地主土地私有制之间,取得一个中间的平衡。三是在军功贵族与保守势力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缓和汉化与胡化的矛盾。

这样,北魏实行均田制并未损害坞堡地主的利益和鲜卑贵族的利益,整个北魏王朝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对于均田制均没有抵触,改革成功也就顺理成章了。

北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化状态,被后世儒家大肆赞扬。

均田制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

但是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也就越来越少。农民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

这样,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之后东西魏、北齐、北周、隋,相继施行均田制之后不久又遭到破坏。

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均田制与新的赋役制度配套,可以说是为了增加赋税。

北魏均田制一是受田以“生死为断”,死则还田;二是遇到有土地权属纠纷的,谁种是谁的,即“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公元582年,隋文帝杨坚颁布均田令,在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细化土地分配方式,规定官吏的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

唐初,在隋代的均田制、租调制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接下来,唐代有关土地买卖的限制逐渐放松。一是对贵族和大官僚“其官人永业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二是庶族地主和商业新贵“卖充住宅、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卖易。”对这类人的土地买卖稍有范围限制。三是对普遍老百姓,规定生活所近可以卖世业田,迁徒可以卖口分田,同时规定“已卖者,不复授。”老百姓的土地买卖需要经过政府批准。于是土地兼并逐渐抬头。

公元780年,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颁布两税法,均田制瓦解。

均田制的瓦解,一是逐渐放宽的土地买卖。二是人口增多,人多地少的矛盾显现。三是皇帝是给有功人员大规模地封地、赠地。即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一纸命令,就有大量农民重新失去土地,变成佃农。这样,用不也多长时间,均田制就崩溃了。

均田制的瓦解导致唐朝中期税收和兵役的崩溃,府兵制也被募兵制所替换。

均田制先后存续了约三百年。在“千年田换八百主”的古代中国社会,实行了三百年的均田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土地制度。甚至有人说,盛唐的经济发达,是由均田制奠定的。 

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上比隋代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是从均田制对解决土地集中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对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实际落后于隋代的均田制。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在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传统农业经济的一种折冲。

均田制的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这只能存在于王朝初期。其次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再次是需要进行严密的户口核查,国家权力深入乡村。

钱穆说“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限地才是王朝实行均田制的目的,但因为同时存在土地私有制,导致王朝的癌症——土地兼并愈来愈烈,私田越来越多,公田越来越少,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样王朝的税基也越来越少,小土地者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破产农民越来越多,造反者众,王朝随之更迭。

乡村土地的交易受限,也可以说是某种程度“限地”措施吧,但到王朝后期,也就名存实亡。

还有一些土地制度一开始带有公有性质,最后都变为私有。

一、授田制,战国时随着铁制农具的使用,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自然会自发的开垦荒地,开垦出的荒地归谁所有?各个诸侯国视实际情况给出了自己的变法方案,鲁国稿初税亩,按亩数征税,楚国搞量入收赋:登记土地,按收成纳税,这样,新开的土地由周王拥有到诸侯拥有再到私人拥有。

名田制:秦汉时期:“名”就是爵位,也就是按照爵位的高低占据相对应的土地数量的意思。而且这份土地可以传给子孙,因此,土地是私有性质的了,可以买卖了。

王田制:西汉末实行,王田制的意思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莽试图将天下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然后进行重新分配。王莽掌权后,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这道诏令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 

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买卖。因此,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迫失去土地的现象。

实行王田的诏令刚一颁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举兵反抗。朝廷内部一部分原来追随王莽的人也提出异议:井田虽圣法,其废久矣。……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

在朝野一致的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实行“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屯田制,由三国时曹操建立实行,政府将所有的荒地全部收归国有,建立屯田区,分给士兵和农民耕种,即军屯、民屯,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屯田人不能随意离开,而且要服从国家的安排,缴纳地税,承担兵役徭役,实际上时日一久,这些田也变为私田了。

西晋时土地兼并再次严重起来,晋武帝司马炎下令废除屯田制。

后来明代也搞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军屯、民屯如曹魏,商屯亦称盐屯,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

更名田:又称更名地。清初,原明代藩王所封之地因战乱荒芜,或为农民占有,或为豪强侵占,在畿辅地区,还有被圈占为旗地的。顺治皇帝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下诏将废藩田房变价,照民地征粮。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称为更名田。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占,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华夏自古以来要求实行土地公有制、平均地权、实现耕者的其田的观念不绝如缕,只有在新中国改革开放后才实现了这个梦想。但是土地平均耕种只有在第一次实行责任田时做到了。为了保持土地的稳定,只能定一个较长的时间。问题是人口是随时变化的,而土地不可能随时调整,这样就产生了众多矛盾,于是产生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也就产生了不平等,很多人成了家,孩子都长大了,还没有地,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到后来,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以及能继承,有向永田发展的可能。现实合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流转权、处置权、继承权等观念产生了。

个人永久承包土地是不是意味土地向私有化的方向发展?个人承包大规模的土地是不是新式的土地兼并呢?加上失地农民众多、种地不赚钱、弃地众多……,也就是众多王朝末期的现象都出现了,“三农危机”之声不断出现……,是新问题,其实也是老问题,但归根是新问题。

新形式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传统的亚细亚方式有什么区别?走向如何?这就需要进一步思考了。

 

羑河纪事系列均为原创

2022年1月17日


                         (散文编辑:江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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