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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猛虎集 卷一

时间:2014-08-03 21:14散文来源:散文在线 散文作者: 菌落点击:
        

  卷一评“义”
  前言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
  此古之道义,累世而传,忠义之士,舍身保之;至于宋末,文天祥发扬之,有《绝命词》留世,曰: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
  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
  又留诗《过零丁洋》,其末句振聋发聩,至今传诵: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此之谓“舍生取义”。
  今之人颇以为不然,細穷字里,辩曰“二者不可得兼”,意即:既可得生,何必求死!又诫之子辈,“见义‘智’为”、“国人千万,何必逞一人英豪”!
  吾觉其悲,古有引颈就戮之士,有卖国求荣之徒,有麻木不仁之辈,鲜有自掘坟墓、劝人轻义之师、长。一叶知秋,长此教之,则少年失其血性,青年失其果决,中年失其正义,国为弱国矣。
  吾有惑焉,曰:年幼,见义勇为恐伤其身。由此观之,是有性命之虞也。从义理析之,当生死不可得兼时,舍生取义也。若夫涉险境,生死难测,而命操之于匪徒之手,己所能持者,乃义也。若为幼童,自无能为力;若为少年,何惧生死一搏!应知匪徒乖戾,老幼少长何有别焉,一言不和,皆刀下亡魂耳。既如此,取“义”又何妨?今因一生而失其义,因贪一生而陷他人于不义,过也。
  此谓不能苟生也。然则一遇匪徒,便生死相搏,可乎?此枉死耳。彼有刀,而我无护身之器,当此时,再相拼命,是取死之道。当择有利之境,造有利之机,或诱匪于市井就擒,或泫然而痹其心,趁其不备,一举取之。此虽是智为,然于智为之前必有敢为;今人谈“智”为,则为不为,是不同也。
  吾曾读蒋中正之《庐山讲话》,其人虽为人诟病,然颇有才略。适吾读“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之句时,深感振奋,乃作评“义”一篇。
  
  当国危亡之时,当民族于外侮之时,咸一国之民,皆应挺身而出,挽狂澜于既倒;奋不顾身,张气节于千秋。虽热血四洒,亦应无悔。而况于国家未安之今日,我万万同胞应磨剑励锋,饮马天河,荡平窥伺之寇,还神州朗朗青天!

                         (散文编辑:江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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