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战略高度提出“依法治国”,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为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指明了方向。早在春秋时代《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中国人的环保意识早在这个时候就建立了,其积极的环保立法也不落后于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究其原因,关键的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加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生产、投资、消费活动过程中很少考虑到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趋利性难以让人们自觉的放弃经济利益去搞环境保护,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就是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生产成本中去,从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这恰恰需要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用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赞 (散文编辑:滴墨成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