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公布,其中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尤其对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责,引发百姓高度关注和热议。 ● 赞成和反对者都有各自的理由 观点一,赞成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责。重庆驾驶员小李说,“我是在公司搞接待的,既要驾车接送客人,又要陪客人吃饭。有时客人为了表达对主人的盛情款待,难免会给我们敬一杯酒表示谢意。过去醉驾入刑,不敢喝。现在松动了,当然会喝一点。我们举双手赞成!” 通过调查了解,有七成以上的公务员表示赞成,“不因一时高兴饮点酒,把工作出脱”;有九成以上的有喝酒爱好的驾驶员表示赞成,“现在好了,可以放心小嘬一杯。” 观点二,免不免刑事责任无所谓。有近一半的人表示,对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刑责抱着不关心的态度。王申明是从事驾驶工作近30年的老司机,他说:“我从来不喝酒,所以免不免责无所谓。”也有群众表示,“我不会开车。只要酒鬼不开车闯人,不出车祸,追不追究刑事责任,关系不大。” 观点三,醉酒驾车不能免除刑责。有相当多的老百姓表示担忧,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如果对醉驾问题有所松动,必然导致喝酒开车问题的反弹,会助长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喝酒开车、醉驾,这几年整治酒驾的成果必将毁于一旦。也有人提出,醉驾情节轻微如何判定?在实践中有可能导致说情风、关系风盛行,可能会削弱打击酒驾的力度,也可能会滋生寻租行为,甚至产生腐败。36岁的张小姐说:“我老公是酒鬼,嗜酒成性,有一次醉驾出车祸,差点小命不保。醉驾入刑后,收敛多了。现在又要放开,我担心他会重蹈覆辙。”有类似担忧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女性普遍表示反对,她们忧虑酒驾、醉驾现象会随之增多。 ●近年来醉驾入刑成效非常明显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级。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2年5月,“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之际,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显示: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由此可见,酒驾入刑成效明显,醉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新规定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免刑责 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以来,浙江、上海、江苏、重庆等先后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权威人士解读:指导意见(二)的台并非否定醉驾入刑,而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细化了醉驾的各种具体情形,反倒让法律更有威严。免刑责≠不处罚,还有扣分、罚款,同样也是处罚。过去酒驾普遍的情况下,“乱世要用重典”,能够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长期来,法律还是要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往人性化方向有所回调,同样也是一种进步。事实上,“醉驾一律入刑”确实存在打击面过广的情况,据了解,在很多地方检察院,醉驾案件的数量已经排名前三,有些检察院的案件量已经是第一。因此,在法律解释上作适当调整,也是很有必要的。 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刑责,你是赞成还是反对? 赞 (散文编辑:滴墨成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