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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没对贪官“大赦”而鼓掌

时间:2010-09-05 02:41散文来源:本站原创 散文作者: 空中飞点击:
        

【导读】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却束手无策。在这种环境下,提出废除贪官死刑的观点,让很多人感到忧心忡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我国现有的死刑罪名拟从68个减为55个;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大部分以经济犯罪为主;只是按国际惯例,此前舆论较为关注的“不适用死刑”的贪污、贿赂罪,此次并未列入“大赦”名单中(9月2日青年周末)。此次修法体现了刑事立法向“传统回归”以及与“社会合拍”的思路,网民们拍手叫好。
  
  目前为何不能取消贪官污吏的死刑?就因为贪官污吏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危及国家安定,关系着政权存亡。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贪官的危害更大。如果留住贪官,就会留住腐败,留住腐败就无法真正做到社会和谐。贪官免死的言论说穿了是在挑战国家的公平正义,它传递出的是危险的信号,既然贪多少都不会有死刑,那么以前的“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就会变为“没有牺牲,照样幸福几代人”,这显然是在让小贪变大贪,大贪变特贪,让贪官掠夺人民的财产后没有后顾之忧。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审议过程中,以牟新生委员为代表的认为:为保护人权,“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此言一出,举国哗然,正是这一提案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有数百名网友跟帖留言强调“贪官免死,天理难容”。网络上呈现一边倒的反对。称牟委员为“贪官”代言人,是在纵容贪腐。牟代表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对经济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与国际接轨,我国可以免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实行“贪官免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众所周知,目前阻碍中国前进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贪污腐化,贪官们前赴后继,而且长江后浪推前浪,贪腐数额呈现后来居上的趋势,腐败形势相当严峻,越来越令老百姓难以容忍。在这个档口,取消贪官的死刑,只会使贪污腐败更加严重,对贪官网开一面,只能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使反腐败形式雪上加霜,那又从何来谈“社会进步”呢?
  
  再说怎样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惯例,能守住人民生命的那条贫困线,是否应该先试着与国际接上轨?世界银行将每人每日1美元定义为世界最低标准的贫困线,按照这个标准,每人每年收入应该不少于2485元人民币。中国目前的标准不到这个最低标准的1/3。针对这么巨大的差距,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代表人民的代表为什么不着急,而偏偏急贪官之所急。却为贪官们代言,寻求“免死”牌呢?这太有点不合情理了。
  
  维持死刑判决,有两大好处,它既能发挥惩处功能,又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如果我们防范腐败的机制健全,极少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就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健全,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则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则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不必要用“杀鸡儆猴”的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现在这个时候谈论“取消贪官死罪”根本没有现实的基础,是不合时宜的。正如教授周光权所说: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不仅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有些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元,向上涉及到了一方封疆大吏省部级干部,向下延伸到了村支书村主任,如果不保留死刑的威慑,在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下,要公众接受是根本不可能的。死刑存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立法者应该尊重多数民意的看法。
  
  有死刑存在,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如果取消死刑,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无异于给洪水猛兽开闸。现在的贪官贪污受贿,不是小打小捞了,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贪污腐化的数字一个比一个惊人,一个小小的科级干部就能贪污上亿,媒体报道的某县煤炭局长贪污竟有一个半亿,拥有多达34套房子。判处贪官死刑,能起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警示作用,无论是刘青山、张子善,还是胡长清、成克杰,他们的死,无疑会让一些贪官们停止其疯狂贪污受贿犯罪的进程,无疑会让一些官员悬崖勒马,减少职务犯罪,减少对国家的危害。只有死刑才能让贪官有所畏惧,有所收敛。
  
  中国自古以来对于贪污腐化深恶痛恨,杀贪官诛九族平民愤,乃是深深潜藏在人民心里的最大愿望。为什么一部《包青天》的电视剧,能够让百姓荡气回肠百看不厌,其原因就是它真正反映和宣泄了全国老百姓目前的实际心态。人们相信只有“治乱用重典、杀贪才可平民愤”,才能震慑贪官。如果一味地依照“国际惯例”,对贪官们仁慈从轻量刑,并进而“取消贪官死罪”,这不仅不符合中国现实的具体国情,也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
  
  我国现在的刑法不是太重,而是太轻。有相当一部分巨贪都判了死缓,有些人动辄贪污受贿过亿就是死不了。法律制裁不仅没有使腐败现象成为众矢之的,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社会“慕腐之风”。以致有许多老百姓,质疑死缓咋就成了巨贪的保护“专利”。如判死缓者往往是因为有自首情节和主动交代其他问题,同时又说有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资产来历不明。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赃款十追九不全,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啥吃苦,还治好了“三高”。而期权腐败与“裸官”等更是狡兔三窟,得意的很。反腐部门往往是“不告不发”,难道腐败现象只能等到网友曝光,引起舆论关注后才可能被揪出狐狸尾巴吗?许多贪官明明罪证确凿,对他们的法律惩戒却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时候判决看似很严厉,但执行下来,却是七折八扣,无期变有期,长期变短期,没过几年就出狱,甚或还能换个领域东山再起。这与对贪官惩治偏宽、司法不公正、死缓过多有很大关系。
  
  有人说,我国不取消死刑,逃到外国的贪官就不能引渡回国。主要原因是由于司法理念不同,相关国家以我国可能判贪官死刑侵犯人权为由,拒绝引渡要求。那么我们就非要对贪官实行免死牌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不可以把贪官外逃之心提前扼死在摇篮中吗?唯一的良药就是已经呼吁了好久的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是在各国都行之有效的反腐“利剑”。牢牢把住国内这道关口,强化内部机制,用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遏制腐败。一旦发现某人有腐败嫌疑,就一查到底,并通知有关方面,先将其控制住,限制其出国。否则,仅靠加入一些国际公约,靠引渡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能解决贪腐问题的。只有公示官员财产及其他事项的申报,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才能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才能尽早发现转移藏匿财产行为,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真正成为约束与震慑官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阳光法案”。
  
  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却束手无策。在这种环境下,提出废除贪官死刑的观点,让很多人感到忧心忡忡。如果弱化刑罚的严厉性,那么,又有什么能够代替死刑,让贪官收敛其疯狂行为呢?如果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当然可以。我知道国外一些免死的罪犯,有判“终身监禁”的,有些还特别加上“不得假释”。可惜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在没有完全建立形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监督制约机制前,现阶段我国还不能放弃死刑。我们知道,刑法的目的,就是要让以身试法者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让那些跃跃欲试者望而却步,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次没对贪官“大赦”取消死刑,是政府在刑法修订工作中明智的选择。
  
  (2010-09-0322: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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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文编辑:散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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