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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应着重处罚责任人

时间:2016-11-05 16:09散文来源:散文在线 散文作者: 一段飞扬点击:
        
  近日据《云南信息报》报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法院近期屡出重拳,房管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也照罚不误。去年在执行一起案件时,该法院向重庆某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高某的房产,该局拒绝协助查封。今年5月25日,官渡法院向该局发出了一份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处罚标准。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起点就是5万元。10万元邻近下限,距离100万元的上限远着呢。而且一些法院对政府机关的处罚都比该数额大得多。比如,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去年被沭阳县法院罚款20万元;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不仅日前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被罚款50万元。
  
  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再网开一面,依法进行处罚,无疑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促使公权力守法,是值得肯定的事情。有必要引起思考的是,房管局同人民法院一样是人民设立的国家机关,不仅一切活动经费都来自财政拨款最终是纳税人负担,而且罚款同样是落在纳税人头上,通常并不落到违法的工作人员个人身上,尤其是主要领导违法或者受主要领导指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非但会损害被罚政府机关的尊严,还因为处罚后果转嫁到纳税人头上,等于让纳税人为违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买单,代其承担责任,无疑是不合理的。
  
  既然政府机关是由领导、普通工作人员等一个个人组成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违法、抗法的也都是具体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让政府机关守法的实质就是让每一名工作人员守法,政府机关违法实际上就是某个或某些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职务活动中违法。不仅根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理,每个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应当为其任性、权力滥用行为负责,应受到撤职、降职等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单位违法行为,并不是仅仅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而是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无论如何,对于政府机关与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都应当认真探讨如何有效追究违法人员的个人责任、使其不敢任性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拿单位当替罪羊、处罚单位了事。
  
                            (散文编辑:滴墨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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