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再网开一面,依法进行处罚,无疑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促使公权力守法,是值得肯定的事情。有必要引起思考的是,房管局同人民法院一样是人民设立的国家机关,不仅一切活动经费都来自财政拨款最终是纳税人负担,而且罚款同样是落在纳税人头上,通常并不落到违法的工作人员个人身上,尤其是主要领导违法或者受主要领导指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非但会损害被罚政府机关的尊严,还因为处罚后果转嫁到纳税人头上,等于让纳税人为违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买单,代其承担责任,无疑是不合理的。 既然政府机关是由领导、普通工作人员等一个个人组成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违法、抗法的也都是具体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让政府机关守法的实质就是让每一名工作人员守法,政府机关违法实际上就是某个或某些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职务活动中违法。不仅根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理,每个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应当为其任性、权力滥用行为负责,应受到撤职、降职等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单位违法行为,并不是仅仅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而是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无论如何,对于政府机关与其他单位的违法行为,都应当认真探讨如何有效追究违法人员的个人责任、使其不敢任性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拿单位当替罪羊、处罚单位了事。 赞 (散文编辑:滴墨成伤) |